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租赁合同如何应对

分类:从业心得    时间:(2012-12-01 17:37)    点击:1365

成功胜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

       南昌市西上渝亭x1-x3号店面系原告所有。2010317,被告从他人手中转接租赁诉争店面,为此原、被告签订租赁合同一份,约定:原告将南昌市西上渝亭x3号店面转租被告使用,租期从2008818日至2011817,月租金6800元,先交租金后使用店面。之后双方按约履行完毕租赁合同。2011729,原告通知被告:合同到期后要被告交还店面自用。因被告至今未交付店面,以致涉诉。

请问律师,您在了解了这个案例的具体情况后,提出了哪些诉讼请求呢?1)被告搬出南昌市西上渝亭x3号诉争店面;
    
2)赔偿原告2011817至被告搬出店面时止的租金损失。

那么为了让法院支持您的诉讼请求,您向法院呈现了哪些有力证据? 1)房屋所有权证一本,证明南昌市西上渝亭x3号店面归原告所有;
    
22010317合同书,证明原、被告租赁关系于2011817终止;
    
3)合同终止通知书,证明2011729原告通知被告搬出店面,不再续签租赁合同。

那对方又展示了哪些有利的证据来对抗呢?  被告并没有提交任何证据,仅辩称其从别人手上转接过来的店面,花费转让费10多万元,现其仅使用了该店面一年半,并没有合同约定的三年。且合同期内是可以转租、转让,但原告却不允许其转让店面。

那么法院方认定了哪些法律事实呢? 法院确定了以下法律事实:南昌市西上渝亭x1-x3号店面系原告所有。2010317,被告从他人手中转接租赁诉争店面,为此原、被告签订租赁合同一份,约定:原告将南昌市西上渝亭x3号店面转租被告使用,租期从2008818日至2011817,月租金6800元,先交租金后使用店面。之后双方按约履行完毕租赁合同。2011729,原告通知被告:合同到期后要被告交还店面自用。因被告至今未交付店面,以致涉诉。

那案件最后的判决结果是什么?   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》第二百三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,判决如下:
    
一、被告涂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南昌市西渝亭x3号店面返还原告徐某。
    
二、被告涂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按月租金9000元给付原告徐某从2011818至诉争店面返还时止的租金(被告涂某交纳法院的15000元予以冲抵租金)
    
如果未按判决书制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,应当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,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。
    
三、案件受理费4700元,由被告涂某承担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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